物流運輸業亟需加強風險控制
編輯:佚名 來源:互聯網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5-12-1 閱讀:
自2002年北京在順義區成立空港物流基地以來,順豐速運、宅急送等多家國內外知名物流企業匯聚順義。截至2014年底,該地區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物流企業已達26家,營業總收入達212億元。在物流業快速發展的同時,相關物流糾紛也時有發生。2011年以來,北京順義法院受理物流運輸類糾紛347件。在審判工作中法院發現,涉訴物流公司存在業務流程不規范、業務操作不謹慎、業務風險控制不到位等問題,為物流業的發展帶來不利影響。為減少物流糾紛的發生,促進物流運輸業健康發展,順義法院于近日發布了物流運輸糾紛審判白皮書,對該院近5年來物流運輸糾紛審理情況進行了通報。
普遍欠缺法律風險意識
2011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間,北京順義法院共受理物流運輸糾紛347件,訴訟標的總金額高達2220萬元,平均每年的訴訟標的額約為444萬元。糾紛類型主要有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航空運輸合同糾紛、貨運代理合同糾紛、多式聯運合同糾紛、聯合運輸合同糾紛及其他運輸合同糾紛。
隨著物流運輸行業規模的不斷擴大,部分物流企業的業務操作流程缺乏規范,不但影響物流運輸業務的順利完成,同時也導致發生糾紛時,物流企業自身需要承擔較大的責任。首先表現在運輸合同形式不規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有些物流公司在業務往來中,根本不簽訂書面的物流運輸合同,而是通過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訂立電子合同,甚至僅憑口頭約定進行。合同形式不規范常導致糾紛發生時,被訴一方往往以未訂立合同或合同無原件為由否認合同關系,以逃避法律責任。還有部分物流企業的制式運單在設計上存在明顯缺陷,如寄件人信息欄設計缺失等,導致在訴訟中就主體問題發生不必要的爭議。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格式條款予以說明,否則合同的格式條款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在實踐中,大部分物流公司的運單都是通過色彩變化、字體設計等方式對格式條款進行了提示,但有些運單的提示程度尚未達到足以引起注意的程度,在司法實踐中因此被確認格式條款無效的不在少數。一些業務員為了省事方便,未對保價和限制賠償格式條款進行提示和解釋,導致承運人不能援引格式條款而是根據貨物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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