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管理不能游離于社區建設之外
編輯:佚名 來源:南方日報(廣州)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5-9-15 閱讀:
在物業糾紛投訴中,有相當部分是業主投訴個別房地產開發建設遺留問題引發的。集中表現在開發商未嚴格按規范及規劃要求配套相應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或將配套設施等公共產權挪作經營使用。如擅自占用消防通道改建商業店面進行出售,以及出售業主共有的臨時停車位;擅自將底層架空層改建為車庫、雜物間出售給業主,違反了規劃建設要求,造成房產證無法辦理,引發業主不滿。
物業管理是一項涉及多方面的綜合性系統服務工程,需要多個部門相互支持、配合、協調。但是目前全市物業管理機制不完善,政府出臺的物業管理規定難以得到有效貫徹執行,相關部門之間因職責不清、配合不夠,推諉扯皮現象時有發生,協調機構未能發揮應有作用。與此同時,物業管理企業與社區、居委會在社區管理中的關系尚未理順,工作責權不清,出現物業公司應當負責而不負責的事情最終都推向社區,致使社區負擔過重。
為從源頭上加強物業管理,筆者認為,必須進一步理順相關行政管理體系,如明確房管、規劃建設、工商、執法、環衛、街道社區等部門對小區管理的職責,認真落實各項監管措施,在根本上減少日漸突出的物業管理矛盾糾紛。
首先,作為房管部門,要加強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監管,如履行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初審和資質年檢的復審職責,嚴把準入關。規劃建設部門要嚴格商品房居住小區和其它居住小區樓房建設立項審批、完善合同文本與加強銷售環節控制、規范竣工驗收與物業項目的進駐驗收,防止因開發商、物業公司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而引發矛盾糾紛。還要對現有遺留問題逐步摸清情況,積極創造條件分期分批予以解決。
與此同時,工商部門要明確規定物業管理服務中的服務范疇、服務標準、合同期限、服務費用,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進一步規范和約束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的行為。
其次,為健全完善物業管理各項制度,一方面,應充分發揮街道、居委會對轄區日常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管作用。如建立街道、居委會、物業管理、業委會綜合協調機制,從而將物業管理納入社區建設統一管理的“盤子”里。另一方面,逐步建立一整套物業管理信息系統,全面、及時、準確反映所有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員及機構情況、實施物業管理的企業情況、所有物業的基礎情況、業委會相關情況等內容,從而為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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